服务条款
湖南中机申亿检测技术有限检测中心(下称“检测中心”)根据甲方(下称“客户”)委托,向客户提供金属材料力学性能检测、金相分析、化学分析、腐蚀性能、失效分析、尺寸测量、无损检测、硬度测试和紧固件性能测试等技术服务,并出具相应的检验报告。除非双方另有书面约定,本通用条款作为委托报价单(协议)的组成部分,检测中心与客户均应遵守。
一、双方权利及义务
1、客户根据检测中心要求,提供检测服务所必需的样品和有关资料,并保证全部资料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且不存在权属争议、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泄露国家或商业秘密、侵犯他人权利等问题。因样品或资料而引起的纠纷或赔偿等,由客户自行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经济赔偿。
2、客户需要尽量提供委托检测样品的有关信息,以便所需服务有效开展。对送检样品中包含的任何已知的或潜在危害或危险(包括但不限于存在辐射、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应事先声明并承诺所委托之样品符合国家法律的要求,因危害或危险给检测中心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用、工伤待遇、经济赔偿等)由客户承担。
3、检测中心收到客户提供的样品及有关资料后及时进行检查,如发现样品不符合检测要求或缺少必要资料等,应及时通知客户,检测服务周期自检测中心收到样品及相关资料起开始计算,检测中心不承担因客户未及时提供样品或技术资料导致检测周期延误责任。
4、为满足检验检测要求需进行制样时,检测中心可以委托外部机构进行。
5、如有检验检测项目需要分包服务,检测中心就分包方的工作对客户负责。但该分包方由客户或法定机构指定或推荐的,检测中心不承担相应责任。
6、检测中心常规项目的服务时限为3-7个工作日,常规项目委托当日不计入工作日(含邮寄样品和现场收样),自次日起计算工作日。客户对检测项目有特殊要求的,应在检测开始前2个工作内以书面形式提出,检测中心有权审查其合理性、合法性,并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接受该要求及调整检测服务的费用、周期。客户同意检测中心将样品代送至分包方进行检测的项目,完工和出具报告的时间以分包方实际检测时间为准。
7、因无法预见的意外事由(包括但不限于灾害、事故、现有技术无法实现、行政管制等)造成样品损失或损坏、检测服务延迟或不能履行时,检测中心会在合理的时间内通知客户取消或暂停检测服务而无需承担责任。
8、确需进入检测中心实验室的客户人员,应遵守检测中心的安全管理要求。对于客户人员,检测中心将向客户人员表述工作范围、边界,告知进场人员带电设备、消防火警系统等安全注意事项。
9、检测中心确保协议中所有检验检测项目均以合法的程序进行,提供的检测服务满足国际/国家/行业标准,检测方法及其他约定的技术依据,数据科学、公正、准确,并就检测服务的有关内容,接受客户咨询。检测中心不对检测服务期间相关法律、法规、指令及标准发生变更而导致的结果负责。
10、检测中心的检测报告为中文。客户要求报告格式为英文或中英文时,客户应提供公司名称、样品名称等有关内容的英文。
11、检测中心的检测报告未加盖本检测中心检验检测专用章无效,涂改无效。对未加盖本检测中心检验检测专用章的检测报告复印件,检测中心一律不予认可。
12、检测中心出具的报告,仅对该样品负责。在任何情况下,检测中心的责任不超出对该样品所出具报告的内容范围。客户单方面修改出具的报告,或对出具的报告进行取舍,或违反委托目的进行使用的,检测中心不承担责任。
13、客户应认真详细填写本协议书相关内容,由于填写不清造成报告修改,每份收取50元。
14、检测中心只提供一份检测报告原件,客户要求提供检测报告副本时,每份收取20元。
15、客户收到报告后对检测结果如有异议,应在报告完成之日起15日内向检测中心书面提出异议并需退回检测报告全部原件,逾期未提出异议或未退回全部原件的,则视为客户无异议。如因客户对检测结果的异议而需要复检时,仅限对原样品按照原检测方法进行复检;如果客户换用新的样品或/和提出改变方法进行检测,则视作新的委托要求,应支付相应测试费用。如复检结果表明原检测结果正确,检测中心不存在技术失误,则客户需要支付与原测试项目收费标准等额的复检费用。如复检结果表明原检测结果有问题,则检测中心不收取复测费,同时为客户出具新的检测报告。对下述情况,不受理复检:(1)样品已被客户取回;(2)样品无法保存;(3)样品已用完;(4)样品剩余太少不足以复检;(5)超过保存期限已经被销毁;(6)样品或其待测组分不稳定(7)其它不能复测的情况。
16、对检测中心技术失误导致检测数据或结果差错而给客户造成损失的,检测中心最高赔偿对应检测项目所收取检测服务费用的两倍,本检测中心不负责任何间接或其他任何衍生性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利润损失、业务损失、机会损失、声誉损失、产品召回和索赔的成本。
17、检测中心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仅证明委托样品所检验检测项目的符合性情况,对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使用、使用所产生的直接或间接损失,检测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18、检测中心对客户样品在检验检测期间其各项理化参数、指标、性状等发生改变不承担责任。
19、检测完成后客户要取回检测样品,样品取走后不再受理异议申诉。若在出具检测报告后90天内未取走,且未说明情况的,检测样品由检测中心统一处理。
20、双方均不得有损于对方的财产、名誉、形象等利益,给一方造成损失的,另一方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收费和支付
1、检测中心接受客户委托或合同磋商时未确定收费额的,应依照检测中心的标准费率(有可能调整)支付。
2、除发票上确定了更短期限外,客户应不晚于相关发票日期起15天,或检测中心在发票上确定的期限(到期日)支付全部检测费用。如未按时付款,则要按1.5%的月息(或在发票上确定的其它利率)支付自到期日起至(包括)实际收到付款日的利息。
3、客户无权因声称对检测中心的任何争端、反诉或抵销,而留置或延迟支付应付给检测中心的任何款项,法律规定的除外。
4、检测中心可决定向有管辖权的法院就收取未付款提出诉讼。
5、一旦在实施服务过程中出现任何不可预见的问题和费用,检测中心要尽力通知客户并有权收取附加费,以弥补完成该服务必需的额外时间和开支。
6、如果因任何超出检测中心控制的原因,包括客户失于履行它在上述第3条中的任何责任,检测中心不能履行全部和部分服务时,检测中心依然有权收取:
(1) 检测中心实际发生的所有不可偿还费用的总和。
(2) 按比例支付的等于实际上已实施的服务部分的约定费用
7、结算方式:
A类结算方式:检测中心完成样品检测后,将《收费通知单》及其他相关文件以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通知客户,客户收到《收费通知单》后3个工作日内进行费用确认,超期视为已确认。客户完成付款后,检测中心开具6%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给客户(开票内容:检测服务费)。回款后一个工作日内邮寄或者送达检验报告原件。
B类结算方式:按季度进行结算,检测中心按季度汇总检测费用,并将《收费通知单》及其他相关文件以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通知客户,客户收到《收费通知单》后3个工作日内进行费用确认,超期视为已确认。客户完成付款后,检测中心开具6%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给客户。
C类结算方式:现场结算,客户完成付款后,检测中心开展检测活动,并开具6%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给客户。完成检测后并将报告原件邮寄或其他方式给客户。
三、保密约定
1、检测中心与客户均应为合作过程中掌握的对方环境状况、产品技术、生产工艺、客户资料、商业情报等秘密信息承担保密义务。未经对方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泄露相关内容,否则由违约方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未经客户同意,检测中心口不得将客户的样品信息和检测结果透露给任何第三方,也不得将与样品有关的技术资料用于任何经营及开发活动。除非法律规定或政府要求。
四、廉洁条款
检测中心与客户均不得通过贿赂、暗示、索要或接受各种形式的回扣、红包、有价证券、贵重物品、礼金及其他不正当利益等方式影响或企图影响检测服务结果。如发现任何一方存在上述行为,守约方应及时向违约方反映;如经反映行为仍然存在,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包括预期利润损失、员工辞退赔偿、员工招聘支出等全部损失,如涉嫌犯罪的,有权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检测中心举报方式:
联系方式:0731-82862009
地址:长沙市雨花区比亚迪路康庭园22栋北
五、生效日期
本检验检测服务通用条款自2021年4月1日起生效。